发布部门:辽宁葫芦岛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葫政发[1998]7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工作中遭爱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安全生产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葫芦岛行政地区内所有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打造工伤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需要根据本方法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合法权益。
第四条企业和职工需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有关安全生产流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降低职业风险。
第五条职工发生工伤或患职业病后,企业应当准时救治,并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向工伤职工提供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条市、县劳动行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内工伤保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市、县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经办工伤保险业务,负责本行政地区内的工伤保险基金寻求管理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工作。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社会保险统筹项目包含:
工亡丧葬补助金;
工亡一次性补助金,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伤残抚恤金、护理费、伤残补助金;
物价两性生活补贴。
其它成本暂按原途径支付。
第八条实行社会统筹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填制《工伤残职工保险待遇审批表》,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送达社会保险机构领取待遇。
第九条工伤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心,收入支出基本平衡的原则向企业征收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率依据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风险程度的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第十条工伤保险费以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薪资总额为基数根据附表《工伤保险费缴纳费率表》的规定,于每月10日前缴纳上月的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由企业开户银行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企业直接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存银行,根据城乡居民存款利率计息,息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基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以挪用或挤占。
第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应留有肯定比率的风险储备金,用于支付特殊状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进步工伤康复事业。
第十二条工伤保险费可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工伤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
第十三条工伤保险费不实行减免。企业有困难暂无力缴纳的,应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缓缴申请,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低于6个月。
第十四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应当预交1个月的工伤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机构和市劳动鉴别委员会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由财政部门核拨。
第十六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年度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状况进行一次评估,依据评估结果确定企业的浮动费率。评估时不能向企业收取成本。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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