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东方律师网 > 法律综合 >

人工智能伪造名人声音带货违不违法?

www.jczbb.com 2025-09-11 法律综合

人工智能伪造名人声音带货违不违法?

1、人工智能伪造名人声音带货构成人格权侵权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与第一千零二十三条,自然人的声音与肖像同属人格权保护范畴,未经权利人许可,不能以伪造、合成等方法侵害别人声音权益。

北京网络法院2025年审结的典型案例明确,人工智能合成的声音若拥有“可辨别性”——即公众可通过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特点将合成声音与特定自然人关联,则该声音落入权利人保护范围。

比如,教育范围知名人士李某某的声音被人工智能深度伪造后用于带货,法院认定其音色与原声高度一致,结合其社会知名度,公众易将合成声音与李某某本人打造联系,因此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

除此之外,若人工智能伪造行为随着肖像用或名誉贬损,侵权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侵权人需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若伪造声音用于不真实宣传或诈骗,还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诈骗罪,或《反不正当角逐法》第八条的不真实宣传条约,面临刑事处罚或行政罚款。

2、企业与带货达人的连带责任

在人工智能伪造带货的产业链中,企业与带货达人的责任划分是司法实践的核心争议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一同推行侵权行为导致别人损害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的裁判逻辑基于两点:

1. 企业与带货达人构成委托推广关系,双方以推广产品为目的一同发布视频并获得收益,是一同侵权行为。

2. 企业基于平台规则与管理权限,拥有审核视频内容的能力,其“未尽到合理审察义务”的过错与侵权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除此之外,若平台明知或应知企业存在侵权行为而未采取必要手段,亦需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了解用户借助其服务侵害别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删除、屏蔽等手段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需要平台打造动态审核机制,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并健全投诉处置步骤。

3、平台义务与法律责任

平台作为人工智能伪造带货的技术载体与传播途径,其义务边界由《网络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与《AI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明确界定。依据法规,平台需履行三项核心义务:

1. 内容标识义务

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添加显式标识及隐式标识,确保公众可追溯技术来源。比如,快手平台已上线人工智能内容标识系统,对疑似生成内容自动添加提示标签。

2. 审核与处置义务

借助技术方法监测深度合成内容,打造“人工+算法”双重审核机制,对侵权视频准时下架、清退账号。微信、小红书等平台已更新用户协议,需要发布者主动标识人工智能内容,不然将采取限流、号码被封等手段。

3. 投诉处置义务

健全侵权举报途径,在接到权利人公告后24小时内采取必要手段,并向受害人反馈处置结果。若平台未履行上述义务,可能因“未准时制止侵权”被法院断定承担连带责任。

Tags:

法律综合热点
法律综合知识
热门城市
安徽律师 北京律师 北海律师 长春律师 长沙律师 成都律师 大连律师 东莞律师 大理律师 福建律师 福州律师 广东律师 广西律师 贵州律师 贵阳律师 广州律师 河北律师 河南律师 湖北律师 湖南律师 海南律师 合肥律师 杭州律师 吉林律师 江苏律师 江西律师 昆明律师 辽宁律师 兰州律师 宁夏律师 南京律师 南宁律师 青海律师 上海律师 山西律师 山东律师 四川律师 陕西律师 沈阳律师 苏州律师 深圳律师 天津律师 唐山律师 无锡律师 威海律师 武汉律师 厦门律师 西安律师 云南律师